日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声称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这一言论违反了我国《宪法》,而且有违事实,是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宪行为。
根据中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动员令。”《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决定。”可见,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炼功群体定罪。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国家主席的言行代表着国家,应当遵守《宪法》,并应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而行事。江泽民主席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称“法轮功”为邪教的言论,并没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的任何决定为依据,是违反《宪法》、超越《宪法》规定职权的违宪行为。
从事实方面来看,江主席所称“因炼法轮功致死的达1400多人,许多修炼者精神失常,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等也并不符合事实真相。对于法轮功的学炼者,李洪志老师是有着明确的、特别的要求的。在李老师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法轮大法是修炼,能够祛病健身,但不是为祛病健身而传的,是为了度人,所以不主张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主意识不强)来炼法轮功。那些只为治病而来的人不给予净化身体,不承认是法轮功弟子。有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在李老师不知道的情况下非要学,又不能遵守法轮功的要求,其所发生问题怎能归罪于法轮功呢?以此而责难法轮功是有违事实的,也是完全不公正的。法轮功传出至今已有7年了,全世界修炼人数已达一亿多人,无数病人得到了完全健康的身体,已是举世公认、有目共睹的事实。从轻而言,江主席日前那种张冠李戴、强加于人的说法也是对国家对人民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的。
从法律角度而言,江泽民以国家主席的身份对法轮功发表的上述言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超越《宪法》规定职权的违宪行为。
根据中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此,我们希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能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全面、客观地对法轮功及广大修炼群众进行调查了解,和平、公正地处理好法轮功有关事宜。
大陆学员
19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