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


关于法轮功是否为邪教暨
修炼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的法律分析

在中国大陆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全国各地监狱正囚禁、折磨着千千万万法轮功学员,难以计数的法轮功学员被宣布劳教,对法轮功老学员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四人及全国许多学员进行审判之际,作为有良知的中国公民,我们愿意就以上方面进行法律分析,以供对法轮功关注的同仁共同探讨。

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同一天,媒体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院关于《刑法》第300条的解释”)。11月1日,司法机关通过媒体公布: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四人被执行逮捕。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分别判处四人18—7年不等的徒刑。至此,一切机器基本都投入了对法轮功进行镇压的活动。然而对“法轮功”的事实进行切实的法律分析,却得出与以上结果相反的结论。

一、法轮功是否为邪教的问题。

1、法轮功不是邪教

首先必须搞清楚的是法轮功到底是不是邪教。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最好还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国际有关邪教的定义与中国对邪教的定义都弄清楚来衡量,从各国报道出来的有关邪教组织的活动,与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法轮功进行比较来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或邪教组织,都是难以成立的,而且硬定为邪教实在显得是免为其难的行为。关于邪教组织的定义,国际上早已有共认的四大实质特点,相比之下,有世界影响的法轮功却一个都不具备:

一是邪教组织的妖法惑众性。即用远远超出正常神话故事里一般人观念所能接受的妖术邪法,制造一些让人产生深深的恐惧感而不得不服从的现象,或捏造恐吓之词,如夺名、损利、横祸、暴亡等等,威胁他人加入其中。而法轮功没有妖法邪术的表演,没有妖言惑众的欺骗;法轮功只是讲了“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标准,修炼人应当做好人,做善良人,放下名利贪欲之心,修出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等等修炼的道理。

二是邪教组织的诡秘性。即其所有活动根本不为社会一般人所了解,它们根本不会有什么公开的宣传资料,更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出来活动。人们只是有时有所感觉它的存在但不得其详,就是那些已加入邪教组织的人,也是逐渐了解其实质的。而法轮功是完全向社会公开的,功法、功理编辑成书公开发行,学员在公园等健身公共场所炼功,而且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其特点:进行弘法。

三是邪教组织惩罚措施的血腥性。即如果已加入邪教组织的人想脱离出来,那么就会引来杀身之祸,而且这种杀戮用惨无人道几个字是形容不了的,不是本人被极其惨忍地杀害,就是全家被秘密抄斩,且往往毁尸不留任何痕迹,或将尸体制成十分恐怖的样子。法轮功强调不杀生,更不要说杀人,也根本没有任何形式的惩罚措施,更不用说恐怖色彩了。学炼功法者,愿意来就来,愿意走就走,也没有人阻挡,只是个人自愿修身养性。

四是邪教组织所信奉教义的反人道、反社会道德性。所有的邪教组织都不会宣传与社会发展同方向的道德伦理精神,它们不会倡导精神文明,也不会主张让社会一般人的身体健康起来,只会带来社会精神面貌的堕落。比如“太阳教”把集体自杀视为最终归宿,还把尸体摆成太阳形状。法轮功被誉为“高德大法”,宣传的道德理念(如“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标准)与精神文明不仅不矛盾且还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其几年来的传播已显示出这方面强大的感召力,为一般的空洞理论根本所不可比。在健康人民身体方面,绝大多数法轮功学员都提高了身体素质,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医药费。加之精神面貌的极大改观,道德素质的提高,无可辩驳地告诉人们法轮功绝不是邪恶的。

法轮功没有国际共认的邪教组织那些不寒而栗的特征。而中国媒体将“邪教”解释为“邪恶的说教”,那么本身是在制造循环概念,是违反逻辑、不尊重人类共同认识的法律概念的行为。《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法轮功”就是邪教》一文叙述了六个方面,称为“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这六个方面是:“一、教主崇拜;二、精神控制;三、编造邪说;四、敛取钱财;五、秘密结社;六、危害社会。”这六个方面与国际共认的邪教组织的四特征相差多远且不说,就文章中内容来看,“教主崇拜”,事实上法轮功根本没有任何崇拜,更谈不上崇拜仪式和要求,相反还不提倡崇拜。李洪志先生在中国大陆只传功两年(1993年、1994年),自1994年底以来再不与中国大陆学员见面,只要求修炼人提高心性,还针对有的学员想拜师而提出“如不实修拜师何用乎?”(《精进要旨》P29),可见,法轮功要求的只是个人心理素质的提高,修炼心性,而不是树立崇拜形象。所称“精神控制”,没有指出控制措施,怎么算控制?比如在思想、精神方面,没有“对相信、承认者就提职提干,不接受者便影响职位、使物质利益上受到损失:丢官、丢职、丢房、影响子女……还不接受者就判你罪,”法轮功没有这些手段及任何方法来操纵人们作思想奴隶,当然构不成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法轮大法用最浅白的语言,却结合了现在最先进、最尖端的科学发现讲述了生命的起源、生命的发展、生命存在的真谛、生命不幸的原因、生命不灭的规律……,阐述了超越地球人类的更广阔范围的真理——宇宙特性“真、善、忍”,讲述了地球人类以及更大范围的生命作为宇宙的一分子都应符合宇宙的这一特性……。所以在科学方面,美国《芝加哥时报》(1997/9)刊载了《人与科学——“法轮功”的启迪》的连载文章,认为法轮大法启迪人类对新科学的探索。《转法轮》及其系列丛书阐述的是修炼的原理、高深的宇宙规律,完全含盖了人类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道出了人体、生命、宇宙科学之谜,使许多尖端科学研究人员如获至宝,更有许多高科技研究人员、高级知识分子修炼了法轮功。法轮功的书籍一上市就受到读者的欢迎,当李洪志先生在各地的讲法录音整理成书即《转法轮》后,该书一上市马上成为畅销书。仅在中国北京,《北京青年报》1996年3月21日,刊载了北京一月份畅销书,其中有《转法轮》;《北京晚报》同年3月22日,刊载了一、二月份畅销书,其中有《转法轮》;《北京日报》同年6月8日刊载了4月份前十名畅销书,也有《转法轮》。可见,以“真、善、忍”为宗旨的法轮功书籍是多么受人民群众的喜爱。

因为法轮大法的法理道破了宇宙科学及人类生命科学的真谛,超越了中外古今的现实科学,1998年,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应邀到联合国讲学。难道跨世界领域的许多相信法轮大法的科学研究人员以及一亿多法轮功修炼者的辨别和对其科学性的肯定就被“几个人操纵的镇压法轮功方案”给否定了吗?相反,如今的反宣传逐渐地让更多的人们发现了法轮大法是造就好人的真理。“敛取钱财”,法轮功学习班收费是最低的,每期班新学员几十元,老学员减半,而其它气功班则收到几百元到千元以上,凡了解当时气功班收费行情的人都知道法轮功收费是最低的,而且法轮功人员只能拿到其中的一部分,还得支付场租等各种开销。除此之外,学员们没有再交任何费用。

法轮功的书的价目也是很低的。1996年以来,就有人想借反对法轮功而达到提高自己的地位的目的,法轮功的书在没任何说法的情况下被突发禁令,不许印刷销售。至此连微薄的稿酬也没有了。读者大为不解,不断向有关部门呼吁出书。但从此市场上很难再见到法轮功的书。由于法轮功书籍倍受读者欢迎,早已有人盗印,当被有关部门禁止后,盗印的人更多,有的人不仅盗印法轮功的书,还制作法轮章、李洪志先生的画像,因此李洪志先生不止一次地声明不许制作法轮章和画像,印刷书籍不能改变原书的制版。所以谈不上敛取钱财了。

“秘密结社”,“法轮功研究会”的名称是96年3月以前,法轮功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直属功派的叫法,而且按中国气功科研会的规定还在各地设立辅导站,便于气功管理部门管理,也是公开存在的。尽管如此法轮功自传出以来,一直也是松散管理。1996年3月法轮功申请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至此研究会就不存在了,只有自发和自愿形成的炼功点和辅导员,且也是公开存在的,仅此而已,所以法轮功不存在组织,更没有“组织”、“非法组织”。镇压“法轮功”之前,公安部门派进去的“便衣”了解到的也是这些公开的内容,何谈“秘密”。而“危害社会”就太笼统、空洞了,危害到哪方面了?法轮大法使无数的学员的道德水准提高了,身体健康了,为国家节约大量医药费,为社会造就了一大批善良人,就目前而言,这些已经广为人知了,反宣传并未阻塞人们的视听,相反了解真相的人越来越多了。

综观整篇文章的内容,其中的主张没有任何部门的具体、详实的调查、统计资料为佐证,更不用说经过司法审判及质证。所说的法轮大法的内容、观点,从未注明出处、来源,而且所说的情况与事实真相正好相反。这六个方面给人的感觉就是空泛、无实,分明是把原来做好了的“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的非法组织”的“帽子”又换了一个“邪教组织”的“帽子”,再牵强地臆想、填塞内容,不讲道理地拿出一个“是也得是,不是也得是”的结论:“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但人们却没有从中找到一点邪的内容,更谈不上达到国际共认的邪教的标准。而两高院对《刑法》第300条的解释中的“邪教组织”的定义,还不如《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六点”可以一驳,因为“帽子”下面连内容都没有。

法轮功所倡导的根本不违反社会道德精神,相反却有利于全社会的精神文明质量大大提高,是难能可贵的精神食粮。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物欲横流、利欲熏心、权钱交易、你争我夺、尔虞我诈、相互倾轧等等的现象,而法轮功所主张的全部修炼内容里,首先要修炼者做到的是“真善忍”去掉的就是自私名利,这样的主张无论谁强说其是邪的,而其实际产生的社会效果都无可辩驳的说明:在目前这个阶段尚未有哪一种真正有利的理论能够使人变得这么好:对他人对社会是奉献,对自己是无私、无求、舍名、弃利、——真正的坦坦荡荡地做好人。

2、法轮功的实质是修炼

法轮大法的内容是修炼,修炼是中国乃至世界古老的传统文化,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国度都存在自己的修炼传统。中国是世界上的著名古国,自古就有修炼存在,比如佛家修炼、道家修炼、奇门修炼等等,有在庙宇、道观的修炼,还有许多民间居士、高山隐士......多种修炼存在形式,所以中国被誉为“神州”。世界上修炼的形式各不相同,有的在庙宇、教堂等公开场所修炼,有的在民间或名山隐居修炼,有的师父公开传度(比如耶稣),有的师父不为他人知地传度,但他们都有共同点,都相信有更高级生命的存在(中国称佛、道、神)。由于中国自本世纪初历经了多次极左思潮,直至文革时期的十年文化浩劫,逼迫出家人还俗,把修炼强行从人们思想中抹去,造成修炼这一古老传统文化的断代。改革后,庙宇、道观等修炼场所开放了,可世人已不知修炼的真谛和实质,人们到庙宇中磕头烧香,向神、佛祈求钱财、官职、学衔、儿子……,以为神佛象腐败官僚一样喜欢阿谀逢迎,可以使卑恭屈膝者得到好处。这是修炼者的悲哀,民族传统文化的败坏。由于修炼法轮大法与宗教、气功有着鲜明差别,符合现代人的客观实际,特别受现代修炼者的欢迎,社会各阶层、各界都有修炼者,其中不乏国家高层干部、各类自然科学家及社会科学家,被认为是科学的修炼方法,这也许是修炼的人群不断成倍扩大的原因。而且出现了在世界上不分民族、种族的大法修炼盛况,中国再度闻名遐尔,许多修炼人不远万里来中国民间进行交流,受到了国际上不仅是修炼人士的重视,甚至有的国家政府倡议国民学习法轮大法,以提高国民道德素质。

修炼是人类文明历史中的瑰宝,源远流长,我们以前对修炼的认识是相当肤浅的。修炼是博大精深的科学,而且是严肃的实践性科学,而不是简单的外部表现形式,没有真正投入身心的修炼,就体会不到其深奥,就不能了解到其玄妙而真实的存在,由于不修炼的人和不真修的人很难知道、接触到修炼的奥妙,不能知其伟大的涵义,所以一直有人以为修炼是虚无飘渺的,就不相信修炼。无论相信还是不相信都不应强迫,不应诋毁与诽谤,而强压下的信仰和不信仰都是强权,因为信仰自由也反映了中国宪法的原则。正如1999年6月15日各大报所载“中办、国办信访局负责人接待部分法轮功上访人员的谈话要点”中说:“人们既有相信并练习某一种功法的自由,也有不相信某种功法的自由”。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大法以《转法轮》为主要著述,通篇讲述了修炼,要求修炼者以“真、善、忍”为标准,比如放下名利、贪欲之心,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好人,使思想达到更高境界,即:高层次上的人。法轮大法使众多的修炼者的思想道德得到了升华和提高,使有志于修炼和多年修炼而不得法的人纷纷走上修炼法轮功的行列。有缘读过《转法轮》的人都可以了解到这一点,《转法轮》是教人做好人、做善良人的书,人
们可以不相信神、佛的存在,但决不会找到教人邪恶之处,更没有世界共认的邪教的特点,也没有1999年10月两高院对《刑法》第300条解释的“邪教组织”的现象,所以法轮功根本不是邪教。

3、法轮功对学员的要求

媒体宣称练法轮功至人死亡1400余人,其中有自杀的,还有杀人的,比如有“剖腹找法轮”、“上吊”的。李洪志先生在1994年4月20日的《关于参加学习班的要求》中规定:“一、学习班是传法传功,不治病。二、危重病人不得参加学习班。三:精神病人或家族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参加学习班。四、专为治病和解决在其它功法中出现的问题者,一律不专给予解决。”所以,那些抱着强大的“病”的概念的人来学功,但还不去医院、不吃药,最后死亡了,不论有人故意怎么说,总还是有人明白:李洪志先生是不接受这样的学员的。他自己不真心修炼,一心想把病治好、想把罗锅直开,那就是异想天开,是对修炼的破坏。现在把病不好的责任推到法轮功这里,就是不负责任的诬陷,还想乘机捞取点什么。《转法轮》一书中有专门一节讲杀生问题(P229),修炼人不能杀生,自杀也有罪,显然杀人与自杀都不符合修炼要求,而且“剖腹找法轮”仅一例,不是所有的法轮功学员都去这样找法轮,明显是个人所为,不符合法轮功学员标准,当然不能归罪于法轮功。现在在中国治病都是去医院,医院也有个临床有效率的百分比问题,也不是全部治愈。法轮功传出7年多来,学员已超过一亿人,假定真有1400余人出了问题,也是医院的治病死亡率无法相比的。尽管如此,法轮功可以使人好病但不是为人治病的,而是修炼。死者个人生前没有按修炼要求去做,抱着强烈的执著之心不放:炼功求治病;或者是精神病人非要混进来,因而败坏了法轮功的声誉。这样出现的问题与法轮功根本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法轮功使千万真修的大法学员健康了身体这一实际社会效果,不能以偏概全地确定法轮功为邪教。

4、对法轮功的“邪教”的定性违反法律程序

(1)、对法轮功的“邪教”的定性是江泽民主席在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所言。法轮功是涉及一亿多人的修炼活动,涉及了不同国家、民族、种族的人民的信仰问题,作为一国主席无权擅自定性,不仅侵犯了一亿多人民的人权,也损害了国家形象,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力。我国国家主席没有立法权,没有定罪权,更无资格对世界人民的名誉进行诋毁,所以国家主席所言不能作为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

(2)、《人民日报》紧继江主席之后的评论,随称法轮功是邪教,没有准确事实,没有经过司法鉴定、质证和司法审判,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媒体作为“喉舌”的有目的的舆论导向也不能成为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的依据。

二、法轮功学员反映情况、上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1、法轮功学员反映事实情况、上访等行为不是围攻、冲击国家机关单位,也不是集会、示威。

(1)、1998年5月,北京电视台记者在北京玉渊潭法轮功炼功点上采访炼功学员,学员为他们介绍了炼法轮功的好处,然而其《北京特快》栏目利用了采访当事人的镜头,却采用何祚庥等的不实之词对法轮功进行攻击,称为封建迷信。这种侵权的行为引起法轮功学员前去说明情况,学员不希望把北京电视台推上被告席,这样有损国家媒体的声誉,只希望媒体能了解真象,给予客观评价。当时北京电视台并未向公安部门报案遭到围攻和冲击,也没有任何媒体播报,北京电视台自己也没播报遭到围攻、冲击之事。相反北京电视台及时了解客观实事后,并于6月2日重新播出了仍然采访原当事人的客观、真实的报道,为人民群众树立了一块新闻公正的丰碑,受到广大观众的赞扬。所以一年有余之后的1999年7月22日,又定性为冲击、围攻是违反原本事实真相的。

(2)1999年4月,在北京电视台挑起事端的何祚庥再一次在天津《青少年科技博览》杂志登载攻击法轮功的文章,说炼法轮功“不吃、不喝、不拉也不睡”及许多诋毁法轮功学员名誉的不实之词,致使法轮功学员前去澄清以挽回名誉,维护法律赋予的名誉权。最初该杂志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法轮功学员,表示同意法轮功学员的意见,向上反映,当杂志社的负责人出面后却态度蛮横,表示不予解决问题,但是他们还有人告诉法轮功学员在那里等待答复,这样人越聚越多,然后警察穿上便衣假作工作人员来接待,看准时机突然抓起人来,并用300多名防暴警察殴打法轮功学员。学员们便去天津市政府进行反映,又被警察抓、打一次,共抓捕40余人。

鉴于此,法轮功学员只好于4月25日到北京向中办国办信访局上访。据《新闻出版报》1999年8月5日载:4月21日和22日,中国科协科普研究所原所长郭正谊受何祚庥委托多次给杂志社编辑部负责人打来电话:“‘法轮功’是非法组织。去年12月,中宣部副部长徐光春在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法轮功’宣扬封建迷信,所有书不得出。何先生让我转告你们,如果‘法轮功’弟子再闹,让李洪志去北京告何先生,他表示欢迎。同时给你们发去三个文件,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的,都和与‘法轮功’斗争有关。”以上看出天津事件是某些职能部门策划已久的针对法轮功的事件。

(3)1999年4月25日,针对天津公安部门抓捕法轮功学员一事引起万余名法轮功学员到中办国办信访局上访。大约凌晨3时许,已有公安人员发现前来的法轮功学员,并录了像,可是不但没人过问,反而有人带领围拢中南海四周。上午9时许,国家重要领导人没有防范法轮功学员,径直走到上访学员中间了解事实真相,当他找了几名学员带进中南海了解到天津抓人时,却根本不知此事,于是马上派人到天津了解情况,下午人员返回,得知确实抓人,然后同意放人。事后公安系统内部开会阐明天津的做法是错误的。据4月28日各大报载,4月27日中办国办信访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4.25”之事回答了记者有关问题,但并未说法轮功学员是“集会”、“示威”。如果不是上访,那么两办信访负责人是不会出面来回答记者问题的,如果是集会、示威,记者应向公安部门进行采访,接待记者的应该是公安部门的负责人。事件的当事者就足以说明“4.25”是上访确定无疑。

(4)据1999年6月15日各大报载,6月14日“中办、国办信访局负责人接待部分法轮功上访人员的谈话要点”中说:什么“公安机关就要对练功者进行镇压了”,“党团员、干部参加练功就要开除党(团)籍和公职”,“中国准备拿出5亿美元的贸易顺差把某某某引渡回国”等等。这些完全是谣言。可见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一直是上访行为,根本不存在围攻、冲击现象。

在以上事件中,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过激言行,没有标语、口号,没有向周围过往群众表明意愿,只是向信访负责人提出信访事项,从事实可以看出,没有《游行示威法》第2条、第8条规定的集会、示威的特征,不构成集会、示威行为,而是符合《宪法》第2条第1、第3项,第3条第2项、第5条第3、第4项及第38条的规定,符合《信访条例》第2条、第7条、第8条、第12条之规定,完全是遵照法律的上访(走访)行为。相反,有关部门却违反了《宪法》、《信访条例》的多项有关规定。

从上述事实我们可以了解到:对法轮功的镇压,是部分人利用手中的权力,瞒上欺下,早已策划好的,几大事件看似法轮功学员在行动,实际是策划者的精心安排。

2、李昌等四人并没有“煽动、欺骗、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自1996年3月“法轮功”申请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至此研究会就不存在了,所以根本不用再弄出声势来进行“取缔”,李昌等四人早就是无特别身份的学员,他们没有任何组织者身份与权力。由于李昌、王治文以前接触学员较多一些,所以有许多功友,互相交流信息实属正常。共同商量有关修炼问题的情况也属正常。在上述的几件大事中,都有侵犯法轮功学员权利的行为所在,都有确切事实发生,所以他们告知部分功友有关事实并不构成“欺骗”。他们没有任何对国家的不满,不带有恶意,没有过激言辞,没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只是针对何祚庥的多次破坏行为起到转告作用。而且这些大事都与法轮功学员的名誉及修炼环境的是否被破坏有关,涉及到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权、生命健康权及名誉权,那么每个法轮功学员都享有知悉权,让这些利害关系人知道,转告他们也是正常的,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不构成“煽动”。学员们不是出于对李昌等人的如何而为的,能使涉及中国的不同省区、绝大多数连他们的名字都不了解的万余人去维护法律赋予的权益,李昌等人绝没有那么大的号召力和威信。因为在7月22日之后,李昌等人被关押,上访的人却连续几个月来一直未断,学员们明知会身陷囹圄,却一直有人前去上访,直到发稿的今天,天安门广场的警车还在往监狱拉法轮功学员。法轮大法学员遍布全国各地,前去说明事实真相的行为根本不是任何人能组织得了的。

“4.25”之后各地相继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全国不断发生向当地政府上访的事件。7月20日凌晨起,全国各地公安突然抓捕、拘禁大批学员,李昌等四人也被拘捕,因此引起全国各地学员广泛的上访活动,当然不是李昌等人所组织。据人民日报记者王苏宁讲,“7月22日,当公安部门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之前的几天时间”,各地300人以上的群众上访达78起(人民日报1999/11/1第四版)。可见这些事件根本不是李昌等四人组织的。所以李昌等的行为不构成“组织”。

法轮功学员的前往说明情况和上访行为,使大批的接待人员明白了事实真相,避免了他们犯更大错误。如今真相越来越大白于天下,所以说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没有破坏任何一条法律,还在纠正一些人所犯的错误,那么李昌等四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300条及两高院对《刑法》第300条的解释的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关于李昌等四人致人死亡问题。

1999年12月27日各大报载,12月26日开庭审判李昌等四人,称李昌等四人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自残、自杀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亡。人们不仅要问:他们的死亡与李昌等人有何联系吗?当庭将1400余例的当事人都与李昌等四人进行质证了吗?每一例都经过司法鉴定和审判了吗?这些人的死亡与李昌等四人有何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吗?这一切都没有一个答案。显然这是嫁祸于人,没有任何证据地强加罪名。真是令“中国的法律”可悲到了极点……
 

四、关于李昌等四人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获利问题。

1999年12月26日法庭审判称:李昌等四人“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非法获利”,前已论证,法轮功不是邪教,所以法轮功的书自然不是“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法轮功自始是松散管理,无任何组织,所以不存在“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事实;法轮功的书籍都有国家正式的出版号,都经过了正常的出版审查程序而由出版社进行出版,是合法的出版物。发行也是按国家法律允许的渠道公开发行。正如前述1996年《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日报》根据市场调查显示,1996年上半年《转法轮》一直是畅销书,这一事实也从客观上表明《转法轮》的出版发行必然是合法的。所以并不存在“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的行为。按现有法律、政策规定,正常的商业经营都可以有利润收益,然而法轮功学员协助购书的就不存在从中获利问题。法轮功学员修炼是要做一个完全为了别人的人,不求名,不求利,这才符合修炼人标准,所以“敛财”、“获利”的行为根本不是修炼人所为。正如杭州市学员汪大伍所述:“我先后从武汉深深集团购买八、九十万的法轮功资料。所有这些资料都以原价给杭州的和浙江省内的其他广大功友。所有这些资料,我是一分钱未赚,不但未赚钱,在杭州的提货费用和市内短途运费也是我个人贴进去的。……”(见汪大伍给“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编辑部领导、羊城晚报编辑部领导”的信)。

法轮功书籍的畅销表明,以“真、善、忍”为宗旨的法轮功书籍是受读者喜爱的,法轮功确实对人类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令人瞩目的作用,对人民的身体健康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新闻出版署突发禁令,对倍受人们欢迎的法轮功书籍进行查禁,不许出版和销售,使人民群众大为不解,许多法轮功学员一边向有关部门呼吁撤销禁令,一边寻找购书渠道,因此有人急人民群众所急,而且是为了帮助新学员得法,使他们有书可读而协助购买,他们不但没有从中牟利,而且自己还付出了经济代价和人力。尽管如此,他们所为也是纯系民事主体的个体行为,与李洪志先生无关。但是,一直有人歪曲事实,对本来是合理、合法、合民心的法轮大法书籍正常出版发行活动诋毁为“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别有用心地诬陷为“从中获利”,更是不符合事实及法律的立法本意与原则的。综上可见,所称李昌等四人“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非法获利”,是与事实不符的,纯系诋毁名誉之词。
 

五、关于李昌等人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有人自1996年起就开始对法轮功的修炼进行公开干扰,策划破坏。新闻出版署对倍受人们欢迎、畅销且供不应求的法轮功书籍,突然进行查禁,而且自1996年起,许多法轮功学员遭到抄家、拘留等侵犯人身权利等行为的侵害。辽宁省的沈阳、陵源以及河北、山东等省都发生过多起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侵害的事件。1998年9月,辽宁的朝阳地区一个炼功点上突然来了警察,他们把公安部一局的一个秘密文件当众念了一遍,然后对炼功群众强行驱散,此后,类似事件在其他省、区及北京的门头沟等地都发生过,而且这些事件都是公安机关一手造成的,他们都提到依据的是国家文件,但不给群众看,由以上事实造成群众知悉公安部门利用所谓的秘密文件来侵犯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群众的正常修炼活动,所以,他们便对有关法轮功的秘密文件就非常关心,这是涉密的主观原因。

而从涉密的内容看,没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任何利益的内容,只是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内容,也即这些文件不符合《保密法》第2条规定的“国家秘密”的特征,法轮功学员所了解到的所谓“国家机密”,只不过是一些想把法轮功推向政府的对立面的人所利用的不顾事实真相、蒙蔽国家领导人、欺骗人民群众的一种隐蔽手段,用以破坏群众的修炼活动,以达到一己捞取政治资本的目的。法轮功学员了解到这些内容,只是为了维护修炼环境不遭破坏,维护公民的信仰权、生命健康权,而没有危害国家和他人的犯罪目的。从所谓的泄密后果看,他们了解到公安部门隐瞒的调查的真实情况,把一个深得民心的群众修炼活动说成是有非法的、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的团体,学员向国家机关及领导人进行了反映,他们的所做所为不仅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相反,使国家有关部门及部分高层国家领导人还了解到了人民群众的真实情况,是为了避免造成国家和人民的矛盾。

可见,不管是什么人向他们提供了这些“文件”,都是事关法轮功修炼或法轮功将遭阴谋取缔的,涉及的是广大法轮功修炼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说,以上三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修炼环境的合法性,同时,纠正了一些人侵犯人民的信仰权及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三人的所做所为不具备《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特征,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后果,还有利于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的实现,不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应当适用《刑法》第282条、第398条及两高院对《刑法》第300条的解释的规定。

为了打击法轮功,两高院特别罗列了所谓的“罪状”和歪曲了的事实真相,然后扩大解释《刑法》第300条,使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瞬间变成“罪”,但是综上分析,两高院这些解释无一条一款能适用于上述事实,而且中国刑法的适用原则还有如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既使如此,还要非得定法轮功学员的罪不可,而另一面,许多当事者、知情者还是会把他们知道的事件真实情况讲给他们的亲人、朋友,在群众中形成一个看不见的渠道,使越来越多的人们知晓了一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昌等四人中,假使有人被威逼、恐吓得认了罪,或有人因不知法律而说服法,但事实上他们都是无罪的!修炼是无罪的!

从以上事件使人们了解到,镇压法轮功的行为只不过是对法轮功有某种积怨的人(比如何祚庥等人)利用对国家几个部门的支配能力,想要达到个人公报私怨的目的而铲除法轮功。把媒体也推上了一个颠颠倒倒的境地:媒体一会儿说《转法轮》不是李洪志先生写的,是别人写的;一会儿又说《转法轮》是李洪志先生的“歪理邪说”……。

媒体报道1999年4月27日,“中办国办信访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各种练功健身活动,各级政府从未禁止过。”然而,事实上,早在1996年新闻出版署对“法轮功”的书籍突发禁令,而何祚庥托郭正谊转给《青少年科技博览》的三个部门的文件,使人们发现了与上述相反的事实。

媒体还报道1996年6月14日,“中办、国办信访负责人接待部分法轮功上访人员的谈话要点”中说:“人们既有相信并练习某一种功法的自由,也有不相信某种功法的自由。”申明“‘公安机关就要对练功都进行镇压’,党团员、干部参加练功就要开除党(团)籍和公职,‘中国准备拿出五亿美元的贸易顺差把某某某引渡回国’”,这完全是无中生有、蛊惑人心的谣言。而1999年7月22日,突然公布“共产党员不准修练法轮大法”,10月16日媒体又公布“公务员”修练法轮大法的若干处理意见:给予记过、降级、开除等不同处分。而事实上连无职无业的孤寡老人都不放过,警察都强令不准练功,或派人监视。类似事实使人们感到媒体作为“喉舌”,其趋炎附势的变化令人目瞪口呆。

法轮功是造就好人、善良人的功法,许多带有疑难病症的修炼者都已多年没有花国家一分钱的药费了,目前这在中国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只有那些“工具”和“机器”在不得已地逆反旋转,重复着那么几句定型化的言词。

目前中国出现了如此令人惊心的一幕:媒体异口同声地说着同样的一字不差的假话,放着一丝不差的录像,多一点儿都没有,人们根本看不到新闻自由何存。司法机关的形象遭到从未有过的扭曲,法律遭到前所未有的践踏!自4月25日之后,广大公安干警一直工作在第一线,他们天天接触法轮功学员,了解情况。自7月20日开始,他们天天接触到的是主动前来上访、希望人们了解的法轮功学员,警车象小公共汽车一样“招手上车”,一车接一车地拉个不停,几个月来不知拉了多少学员,全国各地监狱爆满,工作人员苦不堪言。干警们天天审讯关在狱中的大批上访学员。他们为完成上边以“饭碗”为要挟的强压任务,不得已而对这些明知是好人的人动用刑具。直至今天,他们了解到的是:什么是真正的好人;是谁在制造国家不稳定因素;是谁想造成许多法轮功学员家破人亡;是谁在败坏广大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形象!

镇压法轮功以来,媒体将“奥姆真理教”、“太阳圣殿教”的丑恶镜头与法轮功的一些镜头搅到一起,故意混淆视听,使人分辨不出到底哪是法轮功的行为,以达到丑化法轮功的目的。真是偷天换日,用心良苦。中国的一切工具全力以赴,力求涂抹这段历史。中国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回过头来重写的历史。究其原因,是某些人的强大“妒嫉”欲凌驾一切之上,而造成千万人的不幸,使历史难以公正,使人民群众屡遭冤屈。何时能在总结教训之后而汲取教训,别让历史的恶剧重演,将是人心调正后才能解决的难题。尽管针对铲除法轮功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调动了所有的工具,在国际上也耗费了人力财力,但希图堵住那些敢说真话的人们的嘴,恐怕实在是无济于事,因为总是堵不住时间的嘴,总有一天他会告诉人们一个真相!

                                               法轮功学员
                                              2000年1月1日